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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28

             论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隋永华
〔摘要〕在旅游业的发展中,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障碍。对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研究,既是保障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旅游合同订立及履行中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入手,提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旅游合同 旅游者 合法权益 保护

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由过去单一的观光型旅游转变为集观光、度假、商务、会展、研修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型旅游。然而旅游中存在的问题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常发生,已成为广大旅游者愈来愈关注的焦点。
一、旅游合同订立及履行中旅游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几种表现形式
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所应得到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但在旅游实践中,却频频发生旅游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对旅游者的侵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个别旅行社欠缺主体资格,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由于我国旅行社的设立采用的是核准制,所以个别旅行社采取挂靠或超范围经营,如某些不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违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因不具有法定资格和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旅行社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旅游者。旅行社往往通过零团费、负团费以及报低价格、合理的行程安排、抬高住宿标准等方式吸引招揽游客,一旦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就会发现其提供的服务与广告内容完全不相符,侵犯了旅游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个别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以至于旅游者因缺少有利证据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4、个别旅行社由于客源不足在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私下转团、卖团、拼团。根据《合同法》的84条和88条的规定,合同债务转让或将自己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或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旅行社的转团、卖团、拼团行为一方面因未得到旅游者的同意,侵犯了旅游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另一方面对于旅行社来说,由于此种转让未经旅游者的同意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然需要承担合同责任和义务,承担合同风险。
5、旅行社违反或擅自变更、解除旅游合同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如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旅行社压缩行程,减少旅游景点,强制购物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对其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旅行社常常利用旅游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或寻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损害游客的权益。
6、导游违反旅游合同或游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或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给游客造成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单方变更,因此,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7、导游更改旅游行程必须经过旅游者的同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因此,导游的违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8、部分旅行社将投诉的游客写进“黑名单”(即旅行社掌握的恶意投诉游客的名单)上,以各种理由拒绝此类游客报名参加旅游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旅行社列出“黑名单”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也是对消费者投诉行为的变相打击报复。
    9、旅行社应建议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在实践中,当游客问及是否办理保险时,旅行社为了拉客源就含糊回答已办理,实际上旅行社所办理的保险只是旅行社责任保险,而不是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险,保险公司只对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能有效的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因分析
    1、旅游业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不高,旅游服务的效率、品质较低,相关的旅游企业的观念不新,盲目追求短期利益。
    2、旅游立法滞后,不能满足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有两类法律和法规调整着旅游法律关系:一类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另一类是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及《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等。可见,现行旅游法规同旅游产业的发展不相适应,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足,使旅游者某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3、缺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既要加强立法、执法工作,又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不仅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性问题还缺乏必要的认识,而且旅游者本人也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大多数旅游者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对旅游者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旅游者合法权益要得到真正保护,仅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显然是不够的,制定和完善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制定我国旅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基本法是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该法中应明确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内容,并应列举旅游者享有的重要权利,如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和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并将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为旅游者应享有的正当权利提供了保障。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在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应增加相关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的内容。旅游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亦应是《民法典》保护的范围,如《法国民法典》就旅馆对旅客行李物品应负的责任做了特别规定。我国可以借鉴,只有扬长避短,才能把我国的旅游业更好的推向世界。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我国于1993年10月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发挥保护一般消费者利益的作用。但旅游者由于其消费客体是旅游商品和服务,多数旅游商品和服务都是无形的,只能通过感觉感知,所以说旅游者虽然是消费者,但属于特殊消费者,该法没有专门规定特殊消费行为。笔者认为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旅游消费者的规定,以便根据旅游者的特殊性对其加以保护;另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形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提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国家在旅游发展中,不能只注重对旅游企业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应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应首先在立法中加以规定,在《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游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自由旅行权、人身及财产安全权、缔结旅游合同权、享有法律救济权、逗留权等,使旅游者清楚的知道自己在旅游中的权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另外,在执法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注重对旅游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另一方面,旅游者本人应重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这就要求旅游者必须具备基本的旅游常识,了解自己在旅游中享有的主要权利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纠纷一旦发生,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使旅游企业无法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重视对旅游者的保护。
   
综上所述,旅游者是旅游活动和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又是旅游企业的重要的法律义务,所以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关乎旅游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对一个国家旅游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有效解决旅游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加快我国旅游业与世界接轨的步伐。

 


参考文献
[1]《旅游法学论点述评》,董玉明、陈耀东、孟凡哲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6月。
[2] 《旅游政策与法规》,袁正新、张国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
[3] 安志芳,《旅游资源分析我国旅游现状》,中国旅游出版社,2007年6月。
[4]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网,《CEI中国行业发展报告:旅游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3月。
[5]《旅游法案例评析》,苏号朋、宋崧、赵双艳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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