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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案例:
2016年10月,A建筑公司与B消防工程公司签署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价款500万元。后A公司逾期付款,B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00万元及欠付款期间的违约金3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面额为200万元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本金200万元,但以B公司拒绝开具违约金部分发票为由暂未支付违约金。B公司就此事咨询律师意见。
律师解答:
B公司应当向A公司开具发票,但是由于调解书中没有规定必须先开具发票再付款,开具发票与支付款项不具有对等性,因此A公司无权拒绝付款。若B公司收款后仍不开具发票,A公司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2016年5月1日以后,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B公司收取违约金应当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过,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只是基于税收法律规范产生的义务,不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付款则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所以A公司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扩展:
为了防止发生此类争议,有必要对此类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下内容均指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不包括不征税的交易。)
1. 收取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看情况!
(1) 买方违约,卖方(包括或提供服务者)向买方(包括接受服务者)收取违约金的,如果已经交付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则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卖方应当向买方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如果未实现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则违约金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关,不属于价外费用,卖方不需要向买方开具发票,但是应当开具收款收据。
(2) 卖方违约,买方向卖方收取违约金的,不论是否交付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均不属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开发票,但是应当开具收款收据。
2. 如何预防此类纠纷?明确约定。
在交易之初,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
(1) 买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开具合法发票。
(2) 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或赔偿金的,买方应当向卖方开具收款收据。买方也可以从应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减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而不需要就违约金或赔偿金向卖方开具发票或收款收据。
如果是在纠纷过程中达成和解,则更应注意就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发票和收据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3. 如何解决“先开发票后付款”问题?还是明确约定。
在买方优势的交易中,买方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增加这样的条款:
“每次请求付款前,卖方应当先向买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税率为   %),买方审核无异后向卖方付款。  双方确认,提供发票是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如卖方未向买方开具符合约定的发票,买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卖方按约定提供发票为止。  卖方提供发票的时间不计入买方应付款的期限内。”
在卖方优势的交易中,卖方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增加这样的条款:“每次收到买方支付的价款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税率为   %)。买方无权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否则应按逾期付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发生纠纷后签订和解协议时,尤其应当注意增加类似约定,避免继续扯皮。
作者 张铁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