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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建法讯(一)

编者按:在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往往出现很大的分歧,最终导致双方引发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当中,又因为双方结算依据的不确定而导致案件审理的拖延。为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忽略了此条款,本律师建议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对“竣工结算依据”条款,加以明确约定。
 
一、“竣工结算依据”条款在施工合同中的表现形式
 
    在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有关“竣工结算依据”条款的约定如下: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本中,在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33.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版本中,在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4.2条有关“竣工结算审核”中第(1)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综上可知,在住建部制定的格式文本条款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即只要出现上述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28天逾期不答复情形,结算依据就随之产生,即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依据。
 
二、“竣工结算依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释义:本法律条文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结算文件的成就条件,即发包人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双方最终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2、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必须是书面的,且该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不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承包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竣工结算文件。
 
三、实务中如何约定“竣工结算依据”条款
 
    首先,作为发包人,若按照住建部格式文本中的条款进行约定,一旦发包人超过28天,逾期未予答复,则按照法律规定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会认为对于他们来说很不公平,因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系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未经发包人及任何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很可能出现虚报、多报、重报情形,若将此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会给发包人造成很大的损失。
 
    因此,本律师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若采用住建部的格式文本,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将上述提到的“竣工结算依据”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变更或取消发包人的审核期限,建议明确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竣工结算文件或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文件为准。
 
    其次,作为承包人,若采用住建部的格式条款进行约定,则承包人须注意保留发包人收到该结算文件的书面证据,即能够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同时发包人收到了该竣工结算文件。否则,仅仅以承包人口头告知发包人结算文件的内容和数额,是不产生结算依据的后果的,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也很难被作为证据采信。建议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签收的书面文件,例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将该书面凭证原件保留,以便日后能够举证证明发包人收到了竣工结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