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2017/11

诉讼时效知多少

隋永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101日起生效施行。这部法律颁布实施无疑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自198711日起施行以来至今并未废止,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依然有效,而《民法总则》在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均有修改、删除和创新,下面笔者仅就《民法总则》施行以来诉讼时效变化及应用作以整理归纳,仅供大家参考使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第九章关于诉讼时效规定共十二条,相较于《民法通则》的七条规定,增加了八条规定,删除了一条规定,修改了四条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有多久?

类型

期间

备注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

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期间修改为三年(参见《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的申请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4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参见《合同法》第129条)

5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参见《保险法》第26条第二款)

6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参见《海商法》第265条)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参见《民法总则》188条第二款)

注:《民法总则》删除《民法通则》第136条短期诉讼时效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1、诉讼时效起算基本原则(参见《民法总则》第188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该条修改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晓义务人时,才能够向确定的对象主张权利。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参见《民法总则》第1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参见《民法总则》第19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参见《民法总则》第191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起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三款)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7、不当得利之债诉讼时效起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8、无因管理之债诉讼时效起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三、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0条对出资缴付的出资请求权和返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95条对《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如何确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民法总则》第195

《民法通则》第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断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起算点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中断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有哪些?


《民法总则》

194

《民法通则》

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中止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六、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原有关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规定中增加了诉讼时效效力和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诉讼时效可以约定吗?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八、人民法院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或向一方当事人释明吗?

《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九、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一回事儿吗?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保证期间是什么?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期间届满前未主张权利的,权利消灭。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是先有保证期间,再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以保证期间的终止计算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证期间性质

除斥期间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的,则从债权人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确定保证期间期限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6个月;虽约定了保证期间,但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2年。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若约定类似“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的,视为约定不明。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从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裁判生效之日起算;连带保证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