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2019/11

无罪辩护后记

安慧中律师

【梗概】
      吴某向赵某借款2000万元,未按期归还。被害人称吴某虚构借款用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后a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结局】
      2018年12月24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无罪。”

      a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后A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至此,本案一审之无罪判决生效。

【所感】
      “案件事实,很难像犯罪构成那么一目了然”——套用构罪要件得出辩护思路不难,但基于在案证据否定构罪要素却不容易,因为,侦查机关是以同样的素材为依据,认为他触犯刑律。这起诈骗案件中,辩护人逐一比对涉案人员笔录寻找破绽,制作了近30页的阅卷笔录,抽丝剥茧。又从几十个判例中选取与本案事实最为相近的四个,提炼裁判要旨整理成册提交至法院。这份耐心,事后说出来轻描淡写,这些成果似乎也不具备辩护词般的终局意义,但回头想想,真的很难。
      “对公检法而言,他已经是罪人了,但辩护人要给予信任直至宣判”——“未经审判证明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此前,“无罪推定”大概只活跃在论文里,“为什么不冤枉别人单单冤枉你”是很正常的逻辑,信任一个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共同质疑的人实在太过于滑稽。但这个案件揭示了一个朴素道理——真相之外的一切都不值得迷信,而每个不经意的细节,都值得挖掘。比如侦查手续的日期,比如是否存在被告人被列为网逃期间与被害人联络的证据,再比如侦查程序的耗时……这些线索可以反映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侦查效率之高是否合乎常理、表面合理的追逃措施是否另有目的。很多辩护人都会跟委托人说,我们之间请你务必坦诚。但或许更为紧要的是,辩护人对委托人所言报以信任,并为此找寻蛛丝马迹。

      “走心的辩护,不乏情之所至”——辩护词的末尾写道:“截至目前,被告人及辩护人尚未就违法侦查之事实搜集到直接证据,但辩护人今天在这里仍然坚持前述说法,并且声明,如果辩护人杜撰、虚构或夸大了某些事实,从而冤枉了某些人,辩护人愿意向他们道歉,并就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辩护人不愿意看到法律和法律人成为他们的工具,为他们攫取非法利益、搅乱社会正常秩序之行为背书。”我们非常清楚,这是一份没有法律价值的承诺,可辩护人对事实真相和法律适用的笃定,都注入到这承诺里,也希望法庭接收到我们的坚决和底气,回馈多一分的谨慎,去审视这“铁证如山”的表象之下,是不是另有洞天。对我来说,这段“无用”的话凝结着最珍贵的价值。法律条文与证据名目只是知识的层次,而辩护所需要的智慧在于挖掘人心。律法的庄严肃穆,难免带给人近乎冰冷的理智,越来越多的律师不屑于流露内心感受与本真直觉,却忘记了——理智与情感,从来不是一分为二的事情。
      “团队的战役,过程总能稍微容易”——调阅卷宗、打印装订、素材摘取、判例检索、观点收集、文书成稿……不是每件事情都举足轻重,但没有一个环节可以缺少。总有些时候,思维走到死角,谢谢诸位不吝赐教;工作繁杂琐碎,一力所不能尽担的时候,谢谢团队给予的温暖照料。
      “这个结果,无关传奇”——对于年纪小些的那个辩护人,这是她代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就收获了无罪辩护的结局,无疑是占了运气的;对于年纪大些的那个辩护人,为别人昭雪沉冤的经历同样不可多得;对被告人来说,“无罪”和“无期”之间的变数,未必比不过生死一线的惊险;但对于事实本身而言,这个结局应该只能归于“必然”。
      “是刑案,也是戏”——吴某是当地经营塑料制品厂的知名企业家,在被羁押16个月后回归自由时,他的事业已经面目全非。辩护人可以救他出牢狱,但对于他的人生如何修复,我们无能为力。当整个案件的真相浮出水面,面对心怀鬼胎的各色人等,我们不禁唏嘘。
      希望我们安于良善,不会行刺别人宁静的生活,对别人的光鲜灿烂,只有祝福、不曾谋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