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2019/11

保险金信托应用及法律分析

周涛律师

提起保险金信托,许多人既熟悉又陌生。熟悉者认为,所谓保险金信托,就是保险和信托的组合,很简单;而陌生则来自于不了解其内涵和如何运用。
那么保险金信托内涵是什么?如何运用?特别是实施路径等需要很好地梳理。作为律师,从法律视角分析保险金信托架构,客观总结其优点缺点,并能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是为要旨。
本文将从五个层面阐述保险金信托,围绕定义与理解、案例解析、实施路径及功能、特点和优缺点以及法律分析探讨之,最后做总结结束。
一、定义与理解
所谓保险金信托,又称人寿保险信托,是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当理赔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理赔金交付受托人(信托机构),由后者依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将信托财产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当信托期间终止时,交付信托利益和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有人曾说,保险金信托是一只从坟墓中伸出的手。听上去有些恐怖,却也形象地说明这是信托委托人留在世上的关爱。保险金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从法律层面上,它受《保险法》和《信托法》规制,尤其是《信托法》对于信托设立、运营和终止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不得背离。
通俗地讲,保险金信托是对原有客户保单架构的一种有效补充和更加个性化的安排,功能更加强大,精准解决高客各大类财富传承和保全要求。

二、案例解析
王总是企业家,持有大量财富。爱人去世,只有独子小王。王总担心自己年迈,欲留财富给儿子,以备未来生活之用。王总找到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寿险2000万元。如果王总去世,小王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2000万元赔偿,足够余生支出了,可怜天下父母心!但小王生性懒惰,2000万元看似较多,可能很快就花干净,两手空空了。
实际上,类似王总的案例很多见,那么怎么处理才能两全其美、皆大欢喜呢?很简单,保险金信托解决。
按传统保险方式,可以解决财富传承问题,即王总将财富传到小王,但小王未来如何处置财产,保险公司则遥不可及,望洋兴叹。但如果2000万保险赔偿金放到信托公司,小王作为受益人,定期发放资金给小王,则不存在任意挥霍,如此小王未来生活也有保障了。具体操作是王总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寿险,小王是受益人。然后王总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信托权益。其后变更保险受益人,由小王变为信托公司。最后,小王成为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从而既保障小王权益,同时因信托公司监管,不会产生挥霍。
一切的发明来源于实际需要,就像信托,来源于古罗马,保险金信托是古为今用的经典例证。
 
三、实施路径及功能
   1.实施路径
(1)委托人购买大额年金保单和终身寿保单。
(2)保单年金受益权人和身故金受益权人改为信托公司。
(3)客户和信托公司签订合约,家人或亲戚作为信托的受益人。
2.功能
    (1)有效约束受益人的不良行为。
(2)对受益人求学、成婚、生子等正向行为予以激励和祝福。
(3)避免受益人的监护人挪用保险金。
(4)受益人离婚保险金被计入待分割财产。
(5)保险赔偿金做事先合法隔离,避免债权人追偿。
通过对信托合同具体入微的约定,确保个性化安排,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从而实现债务隔离、精准财富传承、合理避税、激励教育等功能。

四、特点及优缺点
1.特点
保险金信托,承载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杠杆效果,还嫁接了“信托”资产隔离和自由规划的功能。客户对信托的诉求:一是希望实现资产传承;二是保险金能够通过信托公司保值增值。
2.优点
相较于保险而言,保险金信托受益人更广泛,给付更为灵活,理赔更加独立,财产更保值增值。具体而言:
(1)受益人包括未出生的人。同时,可以指定确定的人,也可以是确定的范围。
(2)个性化安排,支付时点、方式、比例、主体均可定制。
(3)隔离债务,不言自明。保险金信托真正做到“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而保险中,需要偿还受益人的债务,也可能成为婚姻共同财产,面临分割。
(4)不会有挥霍,信托公司有较强的资管能力。
3.缺点
生存保险金更能体现委托人生前意志,身故保险金信托更专注于委托人身后意志的延续。但没有任何一项财富管理工具是万能的。
保险金信托不足:理赔前的保险财产较弱。
(1)虽然可将保险+信托的优势相融合,其本质仍然为普通保险。在未来产生理赔时,保险金信托的财产并非信托财产,不具备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势,随时面临投保人债务婚姻多重风险。
(2)信托公司合作意愿不强,只有设立费,无其它来源。

五、法律解析
本问题主要讨论保险金信托法律属性、法律架构(主体)、相关法律政策简要分析、保险利益及1.0版、2.0版关系等。
1.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属性为财产管理型信托。它区别于传统的投资理财型信托,这一点非常重要。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保险金信托主要考虑传承保全,其次是收益,投资型理财对信托主要关注投资收益。
2.法律架构(主体)
从前文案例可知,保险金信托架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托人、受益人。
首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信托公司的投保人基本为同一人,是持有财产的主体,支付保费并指定受益人、设立分配机制,是发起人。
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收取保费,接受投保人指令依法变更受益人,将保险理赔金转至信托公司账户。
再次,受托人必须为具有资质的信托公司,既是保险受益人,又是信托公司受托人,负责财产保值增值,依信托合同约定分配财产给信托受益人。
最后,信托受益人是投保人想照顾的人,依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分配利益。
法律要求:投保人保证财产来源合法。保险公司依照程序变更受益人转移资产。信托公司依照合同分配财产,不得混淆财产。受益人按约定领取,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信托合同。
3.相关法律政策解析
《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施行,对信托设立、无效、登记、撤销、终止、解除都作了明确规定,保险金信托无疑受《信托法》规制。《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客户必须证明资产是自己合法所得,提供书面证明。
2018年4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信托业提供了严格限制杠杆,严格禁止业务脱实向虚......回归本源,将重心调整回受人理财、代客理财的资管核心。
保险金信托回归信托本源,同时也是国内信托业务创新的方向。
作为律师,尤其关注设立的合法性,即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另外,委托人去世后作为受益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可以提前受让信托财产呢?依据《信托法》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受益人有权行使该权利。
然而,《信托法》强调信托登记主义,像股权、不动产装入信托,必须登记后方可,面临严重的税费成本。所以,目前保险金信托仅是以保险金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这样严重制约业务发展。
4. 保险利益原则与1.0、2.0模式
目前,市场出现了1.0模式、2.0模式保险金信托。
1.0模式: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受益人,负责保险金的管理和分配。
2.0模式:信托公司成为保险公司的投保人,缴纳保费。该模式更好做到了资产隔离,避免了投保人债务风险。
严格来讲,1.0模式符合《保险法》可保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但2.0模式,以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实质上不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公司,不愿意接受此种模式。因此,2.0模式目前发展受限。

六、总结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保险金信托是在人寿保险保障功能基础之上,附加了信托委托交付财产功能,具有人寿保险和信托双重功能,是设计完备、成熟有据的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
市场应用上,由于实施路径清晰,流程明确,很受市场欢迎。更重要的,我们发现以机构的力量监督分配财产远非个人能力可比,优势巨大。信托期限长达几十年上百年,不是个体生命可以维持承受的。
但尽管如此,我们仍清晰看到保险金信托的不足,瑕不掩瑜。法律规定有不完善,保险与信托合作机制不畅,税费问题、市场未来发展等都严重限制了保险金信托的发展。正视问题,才能找到出路,为此,我们应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