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2020/03

获不起诉的8500万诈骗案一一兼向延边州检察院致意

程国滨律师  王飘飘律师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使命,每一份职业都有存在的价值。

前言

在民间借贷盛行,借款诈骗犯罪案件由此大量滋生的情况下,正确把握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不仅有利于对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后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的案件性质进行精准定性,亦有利于律师践行“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首要职责,司法机关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

以本案为例,当事人付某某因从15名出借人处借款未能归还,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8500余万元。经办律师经分析认为,付某某的借款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不构成诈骗罪。后经与延边州检察院多次沟通辩护意见,延边州检察院对本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充分听取并最终采纳了经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付某某决定不起诉。

本案正是基于延边州检察院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其与经办律师对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的法律认同,以及其与经办律师之间建立的健康良性的互动关系,才得以最终圆满解决,经办律师同时也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尊重。

案件概述

(一)时间流程图

      2018年1月19日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2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付某某批准执行逮捕。

      2018年6月25日敦化市公安局作出起诉意见书,指控付某某涉嫌诈骗犯罪,向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8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延边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9月至12月延边州检察院将本案两次退回敦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2月22日延边州检察院将本案交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2019年4月6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敦化市公安局指控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主要起诉意见为:

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付某某在明知自身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编造投资他人的填海工程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急需资金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贷的方式在刘某某等15处出借人处诈骗人民币8500余万元,8500余万元款项中,一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一部分用于高风险投资,一部分用于购买债权。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犯罪。

(三)经办律师认为,厘清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

经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调取并详细查阅了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共十八卷)。该卷宗中涉及侦查机关对15名出借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每一名出借人对付某某进行借款的经过各不相同。为准确认定付某某借款行为的性质,经办律师就付某某与每名出借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逐一进行分析,并向隋某某等人了解相关情况,最终梳理形成2万余字的辩护意见,明确了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经办律师办案期间,多次与延边州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本案进行沟通,并根据案件沟通情况及时调整并几次提交辩护意见,延边州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并考虑了经办律师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付某某决定不起诉。现将主要辩护意见总结如下:

从借款理由上看,付某某向出借人如实告知了借款理由,且并未对此进行虚构。关于投资隋某某的工程,付某某及部分出借人对该工程均进行过实地考察,付某某及部分出借人均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用途的真实性。

从付某某与出借人的关系及出借心理上看,付某某与出借人多为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同事关系,一部分出借人更是长期从事放贷等高风险投资活动,出借人系基于对付某某的信任或者获得高额利息的心理,自愿向付某某借款。

从借款用途上看,大部分款项均按照借款用途实际使用,其余款项也系用于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借款用途真实合法,借款去向明确。

从借款偿还情况上看,九名出借人的借款已经全部偿还甚至超额偿还,除个别亲属外,其余出借人的借款偿还数额也已达50%以上。

从借款不能归还的原因上看,付某某系因自身债权无法立即变现、债务人未向其偿还债务等客观原因不能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其并非主观上拒不归还借款。

从借款不能归还后的表现上看,付某某采取了债权转让等补救措施积极偿还出借人借款。并且,付某某自始至终不存在逃匿行踪等拒不还款的行为,其于案发时仍在向自己的债务人积极追索债权。

综上,付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不存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付某某与出借人之间应属民间借贷纠纷,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办案心得

第一,追究每一个案件的本质,厘清基础法律关系,关注所有与案件相关的细节,是律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本案中,经办律师将15名出借人对付某某的借款区分开来,按照付某某与每名出借人的借款经过,比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总结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要点,摘录对应出借人的相关询问笔录,从而使辩护意见观点明确、依据直观且有针对性,更易于被司法机关理解、接受。

第二,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本案有赖于延边州检察院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尊重并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切实贯彻“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本案办理过程中,延边州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接见了经办律师,认真听取了经办律师的辩护意见,重视组织案件的补充侦查、务实、全面把握案件事实,最终对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实际行动让当事人及经办律师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第三,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且复杂多样的环境下,个人及企业均有必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共同构建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