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2020/03

疫情防控期间大连企业劳动关系合规管理法律指引

何萍律师

      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形势,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卫健委、财政部等部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陆续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4号)、《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等应对疫情的新规,对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职工被隔离期间工资发放、医疗待遇以及劳动关系处理等重要劳动用工问题进行了规范。为规范用人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合规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法大所劳动法律部对该特殊时期劳动关系合规化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并拟定本法律指引。

1.新冠病毒肺炎类型为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依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甲类防控举措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之规定,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主要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 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医疗费用

      依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的规定,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经费。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予以补助。对于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医疗费用,但对于未确诊患者,则按照目前普通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即纳入门诊报销的部分由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未纳入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3.工伤认定

      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 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企业如何发放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工资?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于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且未安排补休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按照特殊工时的规定执行。

1月31日至2月2日未工作的员工,企业应向其支付1月31日和2月1日的工资,2月2日属休息日,无需计薪。

5.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休法定带薪年休假?

此期间企业不宜安排员工休法定带薪年休假。

6.企业如何发放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2月3日至2月7日的工资,2月8日、2月9日属于休息日,无需计薪。

7.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休法定带薪年休假?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但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8.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有何法律风险?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宜提前复工。否则,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延迟复工期间,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有权拒绝,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9. 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企业要求员工延期返岗,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要求员工延期返岗期间,如员工可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应正常发放;如员工不能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延期返岗期间的工资标准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10.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员工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复工,企业如何处理?

1、优先安排休法定带薪年休假,2020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休完后,可以考虑跨一个年度安排休2021年度的法定带薪年休假;

2、无法复工的工作日正常支付工资,复工后统筹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折抵之前工作日休息的天数;

3、员工可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应正常发放。

1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安置员工?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4号)及《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65号)规定,企业可以安排员工放假休息待岗,按月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划重点

12.员工劳动合同在2020年1月31日至复工前到期的,企业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除上述情形外,员工的劳动合同在2020年1月31日至复工前到期的,企业可终止劳动合同。

13.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4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对于工资报酬的标准,大连市目前无明确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9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该规定中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照发,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应当发放。如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奖金、绩效工资等有其他规定,应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14.作为肺炎患者、疑似病人的员工,企业如何向其发放工资?

1、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2、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届满后,员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依法休医疗期,企业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

15.各地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政策有不同规定,多地用工的企业应如何操作?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对于劳动履行地在大连地区的企业而言,原则上执行大连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大连地区的标准,且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16.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及仲裁案件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