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2022/07

研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浅析

作者:宋洋律师


引言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碳是温室气体的代称,因为其主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所以人们经常用碳来指代温室气体。那么什么是碳排放权呢?我国生态环境部最新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碳排放权的定义是:“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与其他气体不同,在技术上很难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碳减排已经从一个技术问题变成了政策问题。根据国际能源署公布的数据,中国早在2009年就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了世界上温室气体第一大排放国。如果继续放任下去,不采取减排措施对碳排放进行控制,到2030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将达到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0%。因此有必要采取碳交易的方式对碳排放量进行一个总体的控制。2020年,我国提出“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实现碳中和目标现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一、什么是全国碳交易市场[1]

2021年7月16日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鸣锣开市。交易中心设在上海,登记和结算中心设在武汉。简单来说企业减少排放的温室气体可以向外出售,企业超额排放的温室气体需要购买,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用资本的力量保护环境。


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是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量配额;二是企业资源核证的减排量(CCER)。目前全国碳市场向首批参与配额交易的2225家电力企业发放了两年配额,共计约40亿吨。对于企业来说政府给了你1万吨的排放配额,你就只能排放1万吨,超过部分需要花钱购买。而企业通过节能减排实际只排放了5000吨,那么剩下的5000吨可以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而对于不属于国家发放配额的控排或者减排企业,如果有减排成果,则可以在通过审核之后获得CCER即核证减排量,并投入交易市场中交易。而且,即使是没有参与配额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参与到碳交易当中,其交易操作类似股票,但风险更高。


二、 关于碳排放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1年,我国在北京等7 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国家发改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于2014年制定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试点地区经验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份额分配、结算规则等内容进行了完善。为了迎接2021年7 月正式开启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 月制定出台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等一系列具体化的规章。中央立法层面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为主体,一揽子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范。


三、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2]

之所以探讨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因为该项权益不仅是一个国外来的“舶来品”,而且该项权益在境外出现的时间也迟于相关法律对于法律权利进行界定的时间,因此只能基于既往的法律来解释这项新型的权利。目前,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并无定论,在我国主要被认为属于用益物权或行政许可。


1. 用益物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方面,法律规定其他组织、个人仍可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享有相应的用益物权,从而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与开发利用权之间不一致的问题,因此自然资源权益也被称为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基于碳排放权的环保属性,虽然不能确定其指向的是哪种自然资源,但可以确定的是碳排放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息息相关,因此碳排放权也被视为广义上的自然资源相关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在审判实践中,若遇到涉及此类新型资源性权利的纠纷,除遵循正常的法律适用规则外,亦要贯彻落实《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并基于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可以参照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明确将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列为民事案件案由。


因此,根据《民法典》对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将碳排放权作为用益物权保护后,可以解决的实践问题是:

(1)无论碳排放权所指向的相关自然资源的归属,碳排放权可不受影响地被其他组织、个人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

(2)碳排放权可以被处分、被交易,具有交易价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将碳排放权作为用益物权,其指向的相关自然资源到底是什么、是否构成“物”、或是否存在“物权”尚无法确定、存在争议。例如,如果碳排放权所指向的自然资源是温室气体排放数额,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数额可能并不构成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物,也不存在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物权,而导致碳排放权的权利基础可能也不存在。另外,我国原则上实行国家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目前碳排放权以免费分配为主,并且对温室气体排放数额进行收费可能也无任何法律基础。因此,认定碳排放权完全属于用益物权,仍存在客观和理论上的困难。


2. 行政许可

结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情况,碳排放权的取得和交易确实由生态环境部门全程控制和干预,并且我国的碳排放权实际上是由政府部门分配给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依法赋予其持有、使用(清缴)和交易的“权利”,其行政许可属性可能更为突出,因此碳排放权同时也被认为可能属于行政许可。例如,上海和广东关于碳排放的规定直接摒弃了“碳排放权”这种权利性的定义,而选择“碳排放管理”这一更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的名称。具体而言,碳排放权属于行政许可的体现为:

(1)碳排放权被定义为碳排放额度;

(2)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分配;

(3)被分配单位对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由后者做出复核决定。

除此之外,从碳排放权创设的目的而言,不同于一般的自然资源(例如水资源、风资源、光资源等),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种负面权利,其诞生即源于国家和政府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环境破坏的限制,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进行管控可能更符合其创设目的。


尽管如此,碳排放权与一般的行政许可并不完全相同,主要体现为碳排放权还具备可交易性。因此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目前确实同时具备私权和公权的特质。当涉及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案相关问题时,例如哪些企业可以获得碳排放配额等,可能更多属于行政许可问题,适用行政法相关法律;而在涉及碳排放权的交易或执行等问题时,碳排放权仍显示出强烈的民法属性,可主要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四、 碳排放交易立法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方面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立法模式不清晰、立法内容不完整、立法路径认识不充分等问题。在此前提下,我国下一步立法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明确综合性立法模式、补齐立法内容短板和统一立法路径认识。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外立法经验,加紧完善碳中和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则、核心制度和管理体制,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干货 | 一图读懂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上海东亚期货  2022.4.8

[2]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碳排放权》中咨律师事务所  姜静如、王伟  20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