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017/09

律师协会十大挑战及应对策略探究



张耀东


国内律师制度自1979年重新恢复以来,已有三十六年的历史。作为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的制度建设是中国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2001年前后的各级律师协会财务、人事、业务独立运行重大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律师行业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前实现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律师数量三十万的目标。国内涌现了一批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今年11月10日合并Dentons成为全球人数最多的律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品牌和专业水准已经比肩有上百年历史的欧美国际大所。这无疑是世界律师行业前无古人的发展奇迹。因此,可以自豪的说:司法部及其各地司法厅、局律师体制改革的政策是正确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与卫生部主导的医疗体制改革、教育部主导的教育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相比,司法部主导的律师制度改革堪称“好榜样”。当然,这种“好榜样”的依靠是一批优秀的律师协会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的辛劳;同时付出的是一批呕心沥血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的健康乃至生命!

律师行业数量快速发展的目标已经实现。面对新时期转型创新的浪潮,现行律师协会的体制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还存在哪些老问题?面临哪些新挑战?如何解决和应对?笔者试图从十个方面解答这一疑问,并以此求教于法学界的各位同仁。

一、工作指导思想仍然停留在追求“高、大、上”

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政策在律师行业的体现是:鼓励、扶持少数的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提倡各个省会和经济发达的城市至少开办一家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并奉为行业标杆。无论是司法部评选的第一届和第二届“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还是之后几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都是这一指导思想下的工作成果。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除了少部分中等规模律所之外,绝大部分的律所均是三十人之内的中小律所和几个人的个人律所,这已被二十多年以来,律师数量和律所数量比例持续在10:1的情况所证实。一定比例的中小律所和个人律所存在收入比较拮据、管理相对松散、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偏低等问题。他们是律师行业的大多数,也是各级律师协会会费的主要来源(北京市年度创收数十亿元的大型律所和数十万元的个人律所缴纳的律协团体会费是相同的一万元)。

从现在开始,中小律师事务所应该成为司法部、厅、局和各级律师协会关注的重点。这首先需要在指导思想上开始由“高、大、上”向“高、大、上”与“低、小、下”同行并举转变。按照我们党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执政理念,至少把阶段性的工作重心放到大多数的中小律所及其基层律师身上。

二、律师协会领导班子人员结构“名、深、多”

国内各级律师协会领导班子(主要是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人员结构,最初多为曾经有当地司法部门工作经历的律师担任(很多会长都是律师行政管理干部出身)。他们一般都担任由国办所转制的综合律所和专业律所的主任,部分律师协会近几届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是由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的主任担任。都是名律师、资深律师和创收多的律师。从担任律协领导职务需要一定的品德、能力等条件的角度来看,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的主任占有较大比例是正常的,但占有绝大多数甚至全部都是就有调整的必要了。

不能妄论大型律所主任不能超越自身局限代表中小律所,也难以断言知名律师不能代表无名律师、资深律师不能代表青年律师、收入高的律师不能代表收入低的律师的利益和愿望。但基本的法则是“位置决定立场”。各级律师协会举办的关于律所管理及业务方面的培训和讲座,主题和专家大部分是介绍及推介国外、国内规模化大所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或者涉外、非诉讼等“高、精、尖”类业务。对于一些中小律所的律师指导性不足,更难以实施借鉴。

我国律师制度虽然需要借鉴西方同行的成功经验,但不能奉为圭臬、全盘照搬。中国特色就在于不是经济实力决定一切,不是选票决定一切。在确定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时候,司法部、厅、局要发挥指导作用,要防止律师行业内部自然竞争的丛林法则并予以客观公正的引导。

在推荐各级律协各层级领导候选人时,可以借鉴美国大学录取阶段对有色民族“优待歧视”政策的做法,确定一定比例的优秀的中小律所主任、青年律师和普通律师。当然这是以其自身境界、素养和能力等条件的具备为前提的。北京律师协会今年换届推荐一名知名大型律所、资深的男律师和一名中小律所、知名度正常的女律师作为会长候选人的平等理念和做法,以及理事和监事候选人差额较大和律师代表直选会长副会长(实行多届,合理适度,既遏制“贵族化”倾向又防止“民主化”泛滥)的成功经验,都应该向各个律师协会大力推荐实施。

三、一些律师协会财务支出的“贵、浓、暗”

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于律所及律师缴纳的会费。律师费是由律师心血换取的,来之不易,必须锱铢必较、精打细算。会费的公益性质决定:“节俭、节约、节省”是律师协会财务支出的首要原则。随着律所和律师数量的增长,各级律师协会尤其是直辖市、省级、省会及计划单列市律师协会的会费都有比较大的增长。在律师会费的实际支出中,大部分律师协会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都是很自觉的,律协工作繁重也没有任何报酬,甚至律协的一些公务出访活动还要自己承担部分费用。但个别律师协会及其领导也沾染了与行政机关公款消费一样的观念和作法,一般表现为:

1、“贵”。大型会议的举办追求高档次,住宿基本为“五星级”,会场必设主席台,会议邀请大领导。近几年会长们公差飞机做“头等舱”的情况没有了,但高铁做“一等座”甚至“头等座”的情况却并不少见。协会的领导多为知名律师,收入较高,消费习惯和档次也较高,但在从事律协公务活动时,就要按照公职身份与公务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律师协会代表大会要制定规章限定会议、住宿、旅差标准。即使是涉外会议也不一定在五星级酒店举行。会议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内容。住宿标准选择连锁酒店干净简约就很好。当然自费就各得其所了。

2、“浓”。现在各地律师协会相互组团交流的比较多。行业惯例都是公款招待一餐,标准一般都比较豪华。而且很多人把招待宴会的花费档次和关系密切程度挂钩。即使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个别协会之间招待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凸显体制外任性而为的优势。餐费在每个律协经费支出中都占有一定比例。

对于习俗惯例只有“法治”能矫枉过正。全国律协应该倡导各级各地律师协会之间互访时主要采取走访、座谈、讨论等思想交流方式,可以提供工作简餐,但不能喝酒。如果个人好喝好唱,可以在交流后的自由时间自行安排或律师同行以朋友身份自费招待。

3、“暗”。很多律师协会的财务不透明。一些实质没有独立的律师协会只在开律师代表大会时才公布支出项目、费用数额宽泛笼统的预算和决算。长此以往,律师由不能知晓律协财务花费,发展到不参与律协活动,直至不关心律师事业就顺理成章了。

各级律师协会应该制定会费收支公示的范围、时间、方式,以增强律协的公信力和律师的凝聚力。鉴于很多律师协会虽然律师担任会长,但律师协会的财务并不独立。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部出台改革政策及措施去推动,更需要有关司法厅、局主管领导的理念改变和境界提升。

四、个别律协工作做风的“假、虚、空”

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组织,工作必须务实高效。但“假、虚、空”的情况时有发生。以开会为例,较大型的会议基本设有主席台,各位领导及嘉宾发言、照相、迎送大致占用半天会议时间的三分之一。发言内容套话、重复话连篇,甚至有的就是文字稿的复读。大家集思广益、百家争鸣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比较少,一个人或几个人的“独角戏”或“嘉宾谈”比较多。再以领导考察调研为例,都是事先安排,基本是大所名所,标牌、资料、座谈大多为表面文章,基本是时间短暂的蜻蜓点水。其结果,对领导来说只是有个印象,对律所律师而言只剩下题字合影。少有随机到中小律所的真实调研,更罕见在一个律所半天甚至一天的查看卷宗、研究问题和寻求办法。

全国各行各业千千万,开会不能都去照搬人大政协的会议形式。请领导坐主席台读发言稿是个双方都很为难的事情。不妨试试邀请领导基于个人兴趣,以嘉宾身份在前排就坐,既学习又休息;邀请领导以专家身份发表专业意见表达理性思考,听众欢迎领导满足!

会议是推动工作的主要方式。我们律师作为法律人不应只是仿效政府机关战争年代创立并延续至今的会议模式,而应创设适合时代与职业特点的会议方式与规则:领导讲话或专家讲座可以独角戏;座谈会则每个参会人就应该具有相同的发言机会和时段;研讨会主题发言者必须充分准备、简明扼要,讨论应当就事论事、交替进行;表决会必须事先提交表决预案,甚至可以不止一个以供大家相互比较,择优选择。

可以安排各级领导到大所简单参观,但更要安排各个方面领导尤其是司法系统领导到中小基层律所甚至法庭仲裁庭、信访社区调解室等律师工作第一线了解执业程序、困惑困难、经验教训。关键是活动后要形成调研报告,直至经过专家论证形成行业规章甚至法律草案,以此对律师工作的改进起到实际的推动作用。

五、律师协会专职人员少,待遇低

只有专心地工作才能有专业的质量水准,而专职是专心的前提。现在的各级律师协会的会长及理事都是执业律师兼任,很多律协的秘书长是由律师管理部门副职兼任,只有副秘书长以下人员才是专职的。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专职律师专职做协会工作不现实,但在关键岗位上必须是专职的,这是律师协会工作基本品质的基本配置。在副秘书长之上的岗位中,有二个关键岗位应该是专职的:一个是会长,一个是秘书长。这二个关键岗位的兼职化是律师协会未来发展的瓶颈,必须突破。另外,协会岗位设置不足,专职人员少,待遇低。现在很多律师协会专职人员的人工成本均在年度会费收入的15%以内。律师协会工作的执行落实应该是专职人员的职责,现在律师协会的工作不得力主要是专职人员人手和精力不足,专职律师兼职工作投入不够。因此,专职人员岗位、人数和素质的增加是当务之急。

重庆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等都曾进行过职业律师做专职会长、专职秘书长的探索,孙发荣律师、陈舒律师等老会长、老秘书长以牺牲甚至放弃律师执业生涯的代价为律师事业的跨越发展奉献了个人力量。但随着律师协会制度建设的基本完善,连续3-4年脱离律师业务专职做会长或秘书长的模式已经不可复制。但现行的兼职做会长和秘书长的模式已经落后于律师事业发展的较快节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些外国律协会长专职并每届年度缩短的做法可供借鉴:香港、日本、韩国律协会长为专职,只任一届,任期1-2年。

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律协领导班子加强对兼职担当律协工作的律师的身心健康和律协专职人员工作和生活质量的人文关怀。至于对于一些人事权没有独立的律师协会,这又是一个需要司法部有关部门和当地律师上下努力,共同解决的问题。

六、有的地方律师协会培训内容及形式陈旧

培训工作对于律师协会而言,具有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因为我国既没有日韩等国家的司法研修制度,也没有美国的法学院案例实务教学体系。律师行业新生力量的培养主要依靠律所律师的传帮带和律师协会整体的培养训练。但遗憾的是,一些基层律师协会这二方面都有不足。

有的地方律师协会的培训内容及形式陈旧,难以满足律师执业的基本需要。主要表现在二方面:一是实习律师培训质量不高。主要问题是次数少,单次时间短。很多省的所有城市实习律师培训任务仍然由省律师协会统一承担。一年实习期间只有一次培训机会,一般是集中培训三天到五天,只有个别直辖市和省级律协的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十五天以上。二是日常业务培训针对性不强,仍以请专家讲大课的方式为多,而且请教授法官逐句解析新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占有相当比例。这实际上是把律师混同于社会的普法对象,是对律师基本理解能力甚至解读能力的低估。

我们律师队伍中就有众多的理论实务俱佳的培训讲师人才,律师职业的培训要以律师自己传授为主,为所有具有讲课能力的律师、尤其是年轻有为的律师创造机会、搭建讲坛;再以法官、检察官等实务部门的同仁为辅,因为律师毕竟是实践职业;专家教授则最好邀请研究宏观理论并融汇贯通的名师大家,以提高律师精神伦理、视野格局、理论素养为主。学习新法、理解法规等基础知识就由律师自学来满足。要相信和引导律师的自我学习、思考和研究的意识和能力。

按照现代学习效率的金字塔理论,传统的讲者坐着授课是接收效率最低的学习方式,站着演讲就好得多(配上图表影像),讨论、互动、直至听者自讲效率依次提升。因此,在大课讲授的基础上,律师协会组建各种50人之内的训练班、集训营,组织律师研发精品课程,发掘优秀培训讲师,都是被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及做法。

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百千千”计划,受到西部律师的一致好评!各个省级和经济发达城市律师协会应该效法全国律师协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局意识和踏实作风,改变传统的集中培训免费名额、电脑书籍赠送等做法,组织优秀律所和律师到本地区相对落后的城乡律所传授经验,甚至结成对子,互动互助。

七、律师协会纪律查处力度偏软

总体而言,律师违纪比例不高,但违纪律所和律师的数量总额是不少的。国外律师同行的违纪是个别的,因此我们也要把违纪的标准由“比例较小”提高到“个别现象”直至“零容忍”。怎么办?古今中外的办法是现成的:胡萝卜+大棒!就纪律惩处这根大棒而言,我们各级律师协会普遍存在长度太短、材质太软、劲道太柔的弊端。从上到下的律师协会违纪惩处的通报中,主动提交司法部门刑事侦查的有多少?一年有多少违纪律师被吊销执照砸掉饭碗?反之,内部消化的、推到民事法庭和仲裁庭的、匿名通报的有多少?我们给了个别律所的面子,保住了个别律师的饭碗,但毁损的是律师职业的声誉,污染的是律师行业的大蛋糕!

目前,我国一些发达城市律师协会在投诉处理环节采用听证会和投诉法庭等创新做法,效果很好。

在此基础上,是否可以再尝试一个做法:把行业投诉问题中的律师委托合同纠纷事宜“外包”给仲裁委员会。律师协会规定各个律所的律师委托合同采用仲裁格式条款(是否采用当然征求当事人意见)。律师协会协商建议当地仲裁机构组建专门的律师委托合同纠纷仲裁庭,选任一批非律师首席仲裁员(可以聘用退休法官和检察官为专职仲裁员)。把律师委托合同投诉的调解和裁决一体化,建立律师委托合同纠纷公正、快捷、规范解决的绿色通道。

八、缺乏研发的意识和制度,理论研究投入不足

一个行业的理论储备决定其成熟程度和未来前景。国内律师协会的历史较短,行业理论研究一直比较薄弱。迄今为止,还没有一本关于“律师协会制度建设”方面的专著。一般律师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内容基本上是以业务培训和文化活动为主。会费充足的协会在办公用房的购置和布置上花费较大,而在律师行业战略规划、律所经营与管理、律师服务标准与项目研发等方面却很少关注甚至忽略不计。我们律师协会的年度预算中,很少有调研费用的支出,更难见到课题研究项目费用列支。近些年,全国律协推出一系列业务办理指引,对整体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少有地方律协针对当地情况颁发业务指引,很多律所及其律师贯彻执行的力度和广度均不理想。

今年9月18日,全国律协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在此之前,一些规模大所已经开展了律师服务项目研发,公益活动策划及推广等研究工作。北京市律师协会早已推出系列研发课题与成果。全国律师协会应该倡导各级有条件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响应国家“转型、升级、创新”的号召,加强研发意识,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研发人才培养,为律师事业长远、稳定、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在此基础上,每一年各级人大政协会议的律师代表委员才可能结束和其他代表委员一样提交浅层次简单议案的状况,进入提交以实地调查和课题论证为基础的立法草案的阶段。

国内律师行业经历过只重视业务创收,不重视业务办理的阶段;经历过只重视业务,不重视管理的阶段;经历过只重视管理,不重视经营的阶段;现在处于只重视律所经营,不重视理论研究的阶段。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出台,刮起了律师行业的调研之风,也开启了律协、律所和律师的研发时代。

九、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主动性不够,沟通的频率与力度均有待加强

我们经常听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领导邀请律协领导开座谈会的消息,却较少听到律师协会邀请法院、检察院和仲裁委人员开座谈会的消息。社会对律师个人与法官、律所与具体法院私下沟通的传言反衬出律师协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公开联系沟通亟待加强的现实。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是唯一的体制外职业,表面地位最低,主导力和影响力最弱,但实际上,就主动性和创新性而言,律师职业无疑是最强者。基于律师职业的特点,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都不宜与法、检、警建立个人之间甚至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我们律师协会可以名正言顺、大张旗鼓地直接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仲裁委、大学法学院建立联系。律师协会负有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建立各个层级各种类型正常规范沟通渠道的责任,组织与组织之间正常沟通越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非正常交流甚至交易就越少。

律师协会有责任也有条件率先创新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途径和方法:司法部可以给政府机关的公职律师颁发律师执照,律师协会是否可以吸收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成为会员(特殊)?法院、检察院可以吸纳资深律师做法官和检察官(一些省份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曾吸纳优秀律师担任副院长),律师协会为什么不能改变资深法官、检察官辞职做律师必须先做一年实习律师的歧视观念与做法?每个城市的律师协会可以主动和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官协会、仲裁员协会和法学教师协会一起,安排法官、检察官、警官(退休的也可以)和仲裁员、教授、律师共同在各类媒体上“就案说法”,评判具有普遍意义的刑民案件,评论各种社会热点问题。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引导民众的意识、观念、行为逐渐趋于客观和理性。随着全国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法学教育与研究、仲裁系统和全国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共同进步,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更加科学合理的合作方式、方法、方案会层出不穷。

现在国内大学法学院教育远远落后于社会需要,法学毕业生就业率连年垫底就是明证。对此,教育部和大学行政化体制无疑负有主要责任,但扪心自问,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难道就没有责任吗?培养优秀的法律后备人才是我们职业法律人的共同义务!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否则,法治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各级律师协会从法律人后续人才培养的大局出发,要和法学院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借鉴国外律协和法学院互动的成功经验,为法学院学生职业伦理、职业素养、执业技能等方面的提升做出切实的努力。鉴于民营企业响应党中央号召建立法治企业的需要,各级律师协会能否首先和当地工商联等企业行业组织联系,在每个中小民营企业里挖掘至少一个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做法务人员或有法律素养的文员);其次和大学法学院在最后学年择期共同组建《法务人员品德和技能集训营》,联络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官协会、仲裁员协会组织资深专家研发实务操作课程并传、帮、带,争取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把法学毕业生淬炼成初级的法务人才;再次竞选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在这些年轻法务新人就业后的日常工作中跟踪辅导,定期座谈、交流,咨询、培训。有疑难业务律所可以依规收费代理。

十、各级律师协会的改革需要创新思维,大力推动

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但现在一些省、市律师协会的体制仍然落后于律师事业的发展需要。有的省级律师协会,财务仍然不独立,会费提取比例过高(一般为50%),和省级律师协会的职能范围较少和权限较小存在较大反差。对下,有的省级律师协会对各市律师会费的缴纳比例、数额及时间严格限定(少交迟交不给年检),而且很少设置专项基金扶植弱小地方律师协会的发展;对上,个别省级律师协会尚存在拖欠全国律协会费的情况。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律师协会仍然没有真正独立。今年,沈阳市、昆明市的律师协会刚刚实现专职律师当选会长的目标。同在辽宁省,省律师协会2005年4月实现了专职律师担任会长的改革目标,大连市律师协会早在2002年3月就由专职律师担任会长和律协党委书记,并且律师协会财务、人事、业务基本独立。沈阳市律师协会实现专职律师担任会长的改革形式目标比省律协晚了十年,比大连市律协晚了十三年。对此,沈阳市司法局曾经的主管领导有责任,沈阳市律师协会的每一位个人会员和每一个团体会员都有责任。全国律协和辽宁省律协的指导及督促也是不够的。

现今律师职业声誉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律师新执业和律所开办的门槛太低。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律师资格考试建立近三十年,报考标准不但没有提高竟然还有所降低。现在只要是本科毕业,没有经过一天的法律正规教育或培训,就可以报考律师。这使得律师界涌进大量只有法律条文信息储存而没有法律精神伦理、思维意识和知识技能的新人。法学院本科没有毕业就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不但降低了考生的素质,关键问题是极大地干扰了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法学院本来就不乐观的教学质量。对此,全国律师协会应该和司法部相关主管部门反复沟通,促使其尽快改进。

律师行业的管理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因此,律所的开办需要具备很多内在条件。这绝不是现行的几条年限、人数、面积等硬件形式条件可以把握的。现在一些律师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背后都集中反映出律所的开办审批和日常管理存在的低质低效和风险隐患。就律所开办审批问题,律师协会一定要发挥作用。律所开办的审批权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但开办条件应该由法律授权于律师协会行业规章来规定。这是律师行业的权利和优势,也是保障社会长远利益和法律职业公正形象的根本需要。

多数律师协会的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水准不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律师信息库的公告使这方面工作的启动更加紧迫了。但不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再投入资金专项建立或附设建立律师信息库(类似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附设国家律师学院)。这方面工作一些省、市律师协会,甚至个别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做,而且做得很好。

新时期律师协会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没有退路,只有勇往直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对法治社会和国家建设做出一些列重大决策部署。今年8月20日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为律师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律师制度的改革是律师协会体制改革的基础,前期律师协会工作成绩巨大,这得益于司法部的以松绑、放权为核心的“两结合”律师制度改革,但近年来的各级律师协会工作难有作为和严峻挑战也和律师制度改革多年止步不前有关。现在律师协会存在的诸多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症结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已经由近二十年前的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演变为现在的阻碍律师事业的发展。中国律师事业乃至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需要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者们无私无畏、再进一步!

新的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不能再走由行政机关单独主持的老路,必须与时俱进,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主持;不能再走顶层设计内部决定的老路,要上下齐心互动,充分征求、尊重并采纳全体律师的正确意见;不能再走司法行政系统单线改革的老路,要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法、检、公、司科学布局合理调配;不能再走律师律所置身事外,公开敷衍迎合、私下抱怨指责的老路,要身在其中、担当担责,“不放弃、不抛弃”。

笔者作为一介律界平民,大胆想象:司法行政机关“将士断臂”,彻底甩掉律师行业管理这个包袱和鸡肋,放手让律师协会财务、人事、业务等真正独立起来,同时敦促和监督律师协会各个方面的公开、公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集中在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执业证发放及撤销、律师事务所开办及注销、律师行业党建等方面行使更重要的职能,发挥更切实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从司法体制改革的全局出发,争取一些更加适合自身工作性质和优势并对国家社会更有价值的工作,例如:犯罪嫌疑人羁押,戒毒人员矫治,民商事案件执行,甚至法院检察院省级财务装备采购配置等。

律师协会则开始走向真正自治,自主创新。比如:在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孟建柱书记关于提高刑事辩护领域律师素质与辩护质量的指示精神上,不是采取当前热议的某些“注释型”专家学者行政管理性落后落伍的“分级”方案,而是借鉴台湾、香港律师同行专业科学的先进做法:律师事先在出庭的法院登记注册(应该是免费的,即时也可以的),由法院专门人员和本院登记的律师沟通、交流、协商、互助、共进。

当下,正处于冰冷的严冬季节,但温暖的春天终究会自然来临;我们都希望父母家人至少子孙后代能够生活在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当中,但没有当代诸位法律人的满腔热忱和辛勤付出,国家法治的春天会自动到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