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大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大残联发[2017]11号),通知2016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1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七比例的,应当自2017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7号公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及2017年6月30日公布的《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41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由1.7%调整为1.5%,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用人单位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问题,笔者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对大连市用人单位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简单梳理、分析,供读者参考适用,时间仓促,如有任何不足,欢迎指正。
一、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现就以上计算公式简单分析如下:
(一)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也属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二)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除以12个月。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例外情形
根据《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笫十一条和笫十七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范例
法规链接: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