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017/09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重点解读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自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从试点到大范围推广,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6年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其中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2%,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101家中央企业中,仍有69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近5万户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中,仍有约3200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2017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中央企业在2017年底全面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结合曾经主办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经验,笔者现对《实施方案》进行分析解读,抛砖引玉,以期对相关企业及各位同仁有所启发。

一、改制对象及目标任务

《实施方案》规定,2017年底前,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二、改制过程中的政策支持

《实施方案》与之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文件相比,在政策上给予了更多支持,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划拨土地处置

《实施方案》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而《实施方案》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改制后企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但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五年后如何处理仍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二)税收优惠支持

《实施方案》规定,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1、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规定,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该文件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该文件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契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继承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文件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4、印花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上述关于免征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印花税的规定即为《实施方案》中提出可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文件将在2017年12月31日或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改制企业在办理相关工作时需关注适用文件的有效性。

(三)工商变更登记

《实施方案》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不同,母公司和各级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顺序不同,可以避免造成登记混乱,降低改制效率。

(四)资质资格承继

《实施方案》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依照此条规定,改制后企业办理资质资格变更登记程序就简便多了。

三、规范操作程序

(一)制定改制方案

《实施方案》规定,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明确公司制改制方案应包含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五方面等内容,指导和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制方案的制定。

(二)严格审批程序

《实施方案》规定,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施行以后,改制审批程序得到很大简化。

(三)注册资本确定依据

《实施方案》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亦规定,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而《实施意见》对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子公司,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下简化了改制流程,暂不实施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及资产评估,留待以后实施,这为完成改制工作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实施方案》仍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四、加强党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规定,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公司制改制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指导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四同步”和“四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