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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案例

广受关注的“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以和解告终: 2012年,曹菊在看到巨人教育招聘行政助理,被告知:“这个职位只招男性” 。曹菊认为公司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属于性别歧视,于是以平等就业权被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经历了近一年多的一番波折后(尝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援助后),法院终于对此案进行立案。  开庭当天,巨人学校校长尹雄主动放弃抗辩,支付3万元以鼓励曹菊维护女性平等权益,双方当庭和解。此案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

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案:郭某应聘杭州东方烹饪学校文案一职,新东方学校数次以“文案职位需与男性校长出差、女性有很多不方便,不考虑女生”为由拒绝了小郭的应聘。 2014年7月,郭某以杭州东方烹饪学校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人格尊严权,请求法院判决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015年2月2日,法院判决新东方烹饪学校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对于她要求该招聘单位赔礼道歉的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解析

实务中,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尽管存在,但女性劳动者很难因此获得有效的实质性的救济。笔者认为,原因至少有四点:

一、现存的如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制中,关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规定通常都属于主观的、原则性规定,缺乏规范性条款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条款,不具可操作性。

二、无特定案由,立案难。目前最高院公布的案例中,数起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案件均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立案,法院更多考虑的是性别歧视侵害受害人人格尊严等权利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重视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相应判决的精神抚慰金都较低,多数只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赔偿额过低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违法成本低,难以起到有效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为女性公平就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作用。

三、我国承担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职能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妇女联合会,但妇联的法律性质属于社会团体。女性劳动者请求妇联敦促用人单位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也只是进行“敦促”,无强有效的行政法手段去救济权利。

四、企业负担过重,导致不愿承担相应责任。在目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当下,一些企业不愿意雇用生二胎、生育假时间过长的女性,实质上就是成本承担问题。

笔者认为,从根源上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应完善法律体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及细则,同时政府应简政放权,给企业减税减负,以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2017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国青年报和中青在线的记者: 我是中国青年报和中青在线的记者。我替一些青年妈妈们问一个问题,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给很多家庭带来了很多甜蜜和温馨,我们报社在一些调研中发现,许多生二孩的妈妈除了在甜蜜之余还有很多困扰,比如就业的歧视、产假和职位的一些矛盾等等,请问发言人,您是如何看待包括二孩妈妈在内的女性权益保护的问题。谢谢。

傅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一年,应该说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欢迎和支持,但是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包括你说到的女性就业歧视。其实在座的女性比较多,就业歧视可能过去一直就存在,但现在确实有一些年轻的女性在应聘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更多一些,所以社会反映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暴露出的一些新的问题中,比较突出、反映比较多的就是这个问题。

傅莹:对于女性来讲,无论是从她实现个人价值还是从维持一个家庭的生活来说,就业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我们社会发展来讲,女性的参与也很重要。我们常讲,妇女能顶半边天。但道理可以讲得很丰满,但现实可能就会很骨感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举个很典型的例子,有一位男士说,他刚刚搞完招聘工作,拒绝了一个条件非常好的女孩子,他说他们单位人少,如果来一个育龄女职员,回头连着生两个孩子,这个单位的工作效益肯定就受到影响了。但是他也承认,如果他的妻子或者女儿遇到就业的这种歧视,也会很郁闷很不爽。社会生活本身就是这么矛盾,我认为确实要转变观念,一定要尊重女性就业的权利,要看到妇女儿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另外,大家在讨论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全面推进二孩政策实施中,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服务要跟上,比如母婴和幼儿的照料,现在的服务就满足不了需要。所以无论从公共资源的角度还是从社会资源的角度,这方面的配置都应该尽快调整,能够跟上需要从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我们是严禁就业歧视的,而且我们的政策上也是非常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