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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及探索

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设立,自设立以来,其在贸易、金融、进出口及司法程序等方面均做出了创新及探索,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上海自贸区亦有大量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上海自贸区在诉讼、仲裁中的创新、探索

(一)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

2014年5月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称《自贸区仲裁规则》)实施,该规则共十章、八十五条,除通常事项外,还制定、吸纳了诸多先进制度。

《自贸区仲裁规则》创设了紧急仲裁庭、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友好仲裁、部分裁决及小额争议程序等制度,最大限度的体现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公正、专业、高效的特征,直接指向解决争议这一核心目标,免除程序事项等对诉争解决所造成的负累,亦符合自贸区高效、便捷的特征。

(二)上海市一中院涉上海自贸区案件审判指引

2014年4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以下简称《审判指引》)实施,该《审判指引》中创设了聘请陪执员参与辅助执法制度,即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被执行财产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可聘请陪执员参与辅助执法,并探索了选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负责涉自贸试验区执行案件部分辅助性事务的实施。

除此之外,上海一中院还在专业化审判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和解、商事调解等方面做出探索。

(三)上海市二中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2014年5月4日,《上海市二中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实施,该《若干意见》最大特点即在对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加速,提高仲裁的效率和效力,为仲裁程序的创新,提供了保障。

二、辽宁自贸区争议解决制度探索

上海自贸区在仲裁、诉讼制度上已经进行了诸多创新、探索,对于其成功经验可以充分借鉴,在此基础上辽宁自贸区可以在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专业机构参与争议解决、司法强制力保障等方面予以更充分创新。

(一)创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辽宁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建议能够充分发挥相关商会、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诉讼或仲裁的前置调解程序,通过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的专业、权威优势,使得调解结果具备公信力。

(二)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裁判人员的权利,完善专业人员参与争议解决机制

辽宁自贸区可以借鉴上海自贸区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等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扩展该制度,例如不仅限于仲裁员的选任,对于其他解决争议的裁判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员、陪审员甚至于法官,均可通过争议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程序,在专业人士中进行选任。

此种裁判人员的选任方式,既能够满足专业性的要求,对权威性具有保障,又能够满足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的参与需求,有利于促进争议解决。

(三)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辅助工作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完成

辽宁自贸区除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在执行程序聘请律师事务所辅助执法,也可以探索对于诉讼、仲裁过程中的其他辅助程序均交由专业机构来辅助进行,例如送达、取证等程序。此种创新能够减少法院及仲裁委在辅助工作中耗费的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使其更能够专注于争议解决核心问题。

(四)建立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程序,以法律强制力保障调解结果的执行

民间调解、事前调解程序很少被采用的最主要原因在于,调解结果不被认可、无强制力保障执行。针对该种现实情况,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匹配,应建立相应的司法、仲裁确认程序,即法院通过裁定或由仲裁委通过裁决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达成的调解意见予以确认,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效力,确保争议解决结果能够强制执行,而不至于因为无法强制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

辽宁自贸区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探索及创新,不仅需要借鉴已有经验、做法与模式,还应从贸易便利实际需要出发,了解争议解决现实需要及问题,总结经验,从而确保争议解决的创新机制能够在自贸区内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