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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审核要点及相关建议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于2016年2月5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简称“2.5公告”)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达到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各地掀起轰轰烈烈的“保壳”运动。但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律师对于协会出台“2.5公告”的意图和相关政策并未有深刻认识和理解,导致 “保壳”运动成绩不佳。截至本文发稿前,据非官方统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无特别提示均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通过率均不足10%,通过比例非常低。对此,基金业协会相关人员表示,《法律意见书》通过率低主要问题出在管理人不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法律意见书》结论得出过于简单无实质性论述、管理人在协会备案信息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高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等。笔者也是参与此次“保壳”运动的法律人士之一。经过前期对协会的官方答复意见以及各地政策解读会议纪要等研究,结合实践经验,现对《法律意见书》审核要点和律师注意事项做如下梳理总结,以期对业界同仁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前尽职调查相关建议

1.建议律师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业务流程及业务风险

2016年2月24日,基金业协会在召开的法律意见书工作座谈会上表述“律师事务所应当运用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全程融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发展链条,促进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私募基金行业的正确实施”。协会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目的是要借助律师的专业力量,帮助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守法意识,并促进其合规展业。因此,全面了解私募基金行业、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流程、合规风险,是律师以《法律意见书》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性背书的基本前提。

2.建议律师尽可能完善尽职调查过程及细节

根据协会多次对已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回复意见,协会要求律师尽可能详述尽调过程,避免对法律意见书各项内容简单得出结论。如:律师对于管理人从业人员情况得出结论,需在尽调期间完整核查从业人员数量、所属部门、各自从业人员履历、从业资质信息(从业期限、从业资格证取得方式、资格证编码)等。

二、《法律意见书》逐项审核要点及相关建议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1.审核要点

1)管理人完整工商档案信息。

2)确认管理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是否存在经营异常信息。

3)核查管理人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基本必备证照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4)核查管理人是否开展实际经营并有效存续。

2.相关建议

1)建议律师以多种方式获得管理人工商档案信息,并反复交叉核验以确认工商信息无误。如律师可通过:自行登录工商局网站、要求管理人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工商备案资料、律师亲自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管理人整套工商档案,这三种方式获得的管理人工商信息。

2)建议律师可通过实地核查、与相关人员访谈设立后公司展业情况等方式对管理人设立和有效存续发表法律意见。

3)法律意见书所述内容与管理人在协会备案不一致,应予以郑重声明并解释陈述(本条建议同样适用于《法律意见书》其他审核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一)》“2.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请予以特别说明。”因此,律师对管理人“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表法律意见时,建议首先调取管理人工商档案,其次要求管理人提供在协会登记备案系统的全部截图(包括主模块及各栏目的附表、信息表等)或提供临时性的登录密码。对工商档案信息和协会备案信息逐一比对,对于不一致之处,法律意见书应当作出特别说明。

(二)管理人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审核要点

1)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包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2)管理人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2.相关建议

1)协会鼓励管理人名称中包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但不强制要求,建议律师对管理人整改期间无需强制要求管理人名称中必须包含“私募”字样。

2)管理人兼营业务有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该业务范围与私募基金业务属性冲突,建议律师对管理人经营范围整改期间,将前述冲突业务剥离。

3)管理人经营范围中包括外贸、商贸、制造业之类的营业范围均属于卖方业务范围,建议律师对管理人经营范围整改期间,将前述卖方业务剥离。

4)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建议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在工商登记的经济范围和实际经营中剥离“投资咨询”业务。

5)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亦建议剥离“投资咨询”业务。如确实无法剥离,律师需要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

(三)管理人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1.审核要点

1)管理人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2)管理人工商登记和实际开展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

3)管理人兼营业务的合规性。

2.相关建议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一)》,管理人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是基金业协会审核的重点之一,因此建议律师多维度详细论证管理人符合专营化经营要求。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2)建议核查管理人工商登记和实际开展业务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3)建议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并结合财务报表、客户名单、重大合同对管理人实际经营范围再次确认。

4)建议律师在管理人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第三方网站、主流网络搜索引擎对管理人主营业务进行检索,对其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尽调。

(四)管理人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审核管理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1.审核要点

律师对管理人股东的尽职调查范围应当至少包括:股东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简历、住址、工作单位、股权比例、实缴资本、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2.相关建议

1)建议律师要求管理人提供股权架构图。

2)建议律师对管理人股东情况进行穿透审查,对股东情况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

3)建议律师穿透审查管理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股东是机构的,建议律师关注股东的经营范围(如果是基金相关业务,须注意利冲和关联交易问题)。

5)如果存在境外股东,建议律师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股东身份证明。

6)根据我国对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对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确认(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国有企业领导等被禁止投资公司)。

(五)管理人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1.审核要点

1)管理人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

2)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3)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对管理人的支配作用。

2.相关建议

1)管理人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协会不作要求,但是律师须如实描述。

2)建议律师对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进行说明,说明内容至少包括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情况,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

3)建议律师根据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该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情况,就实际控制人对管理人的支配作用进行说明

4)在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建议律师着重审查股东及董事之间的协同关系。

(六)管理人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1.审核要点

1)管理人是否存在子公司。

2)管理人是否存在分支机构。

3)管理人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

2.相关建议

建议律师根据管理人工商登记资料、实地走访、对股东、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访谈等方式对管理人是否存在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关联方进行核查。

(七)管理人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从业人员

1)审核要点

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运营所需的基本人员,因此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亦属于协会重点审核范围。具体而言从业人员审核要点如下:

A.从业人数。

B.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C.从业人员工资支付及社保缴纳情况。

D.从业人员征信情况。

E.从业人员简历(须包括完整从业履历)。

F.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情况。

G.管理人基金经理是否为三个月静默期的从业人员。

2)相关建议

A.建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与从业人员访谈对公司从业人数、岗位职责进行尽调,并对《人员名册》、《高管名册》进行核实。

B.建议律师审核从业人员《简历》、《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个人信用报告》、公司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审计报告》中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数额,以进一步确定从业人员与管理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征信情况。

C.建议律师结合管理人内控制度审核从业人员配比。

D.协会对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人数并无具体要求,但如发现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数较少(小于或等于五人),协会将要求管理人对将来是否有签订外包服务的意愿或计划,及较少人数如何开展业务及内部控制进行详细描述。因此,建议律师对从业人数较少的管理人重点审核外包服务计划及内控制度实施计划。

2.营业场所

1)审核要点

A.管理人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B.管理人营业场所获取的合规性及真实性。

2)相关建议

A.管理人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如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暂时不会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但律师须对不一致做出合理解释。

此外,因基金业协会有权不定时派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去核查管理人实际经营情况,如发现管理人机构并无实际经营场所,将对该机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也会被撤销登记。因此建议管理人将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址保持一致,避免因律师披露不一致或临检发现无法取得联系导致被注销登记。

B.建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查阅管理人《租赁合同》或房产登记簿对管理人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进行尽调,核实营业场所是否真实存在。

C.如管理人房屋系租赁使用,建议律师进一步核实房屋租赁费缴纳凭证及完税凭证,以确认该租赁场所的真实性。

3.资本金

1)审核要点

A.管理人注册资本情况(包括认缴和实缴比例)。

B.管理人资本金是否满足其实际展业情况。

2)相关建议

基金业协会对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数额要求,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即可。但协会对实缴资本十分重视,如果实缴为“0”或者实缴少于注册资本的25%,或实缴低于100万元的,协会将会在公示时特别提示。因此建议律师对管理人实缴资本详细陈述,并就实缴资本具体金额是否可以满足管理人实际展业进行合理说明。

(八)管理人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1.审核要点

1)管理人是否完整设立了有效的风控制度。

2)管理人风控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2.相关建议

1)建议律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对管理人已制定的风控制度是否完整进行梳理。

2)建议律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对管理人风控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确认。

3)建议律师根据管理人内部组织架构、具体人员配置、具体开展的私募基金业务等方面多维度论证风控制度具备可执行性。

(九)管理人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审核要点

1)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已在协会备案。

2)外包机构是否具备外包服务资质。

3)外包协议的履行情况。

2.相关建议

因协会鼓励人数较少或缺乏相关经验的管理人选择外包服务方式完成相关业务。故对于已存在外包服务的管理人,律师须重点审核其外包服务情况。但对于尚未选择外包服务的管理人,亦建议律师对该管理人是否有外包服务意向或计划进行解释说明。

(十)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审核要点

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设置合规性也是协会审查的重点之一。律师需要披露情况。具体如下:

1)高管有无从业资格。

2)从业资格取得方式(通过考试/资格认定)。

3)高管岗位设置合规性(如是否存在不合理兼职)。

2.相关建议

1)建议律师根据管理人管理私募基金主要类别不同,对不同类别管理人必须取得从业资格的高管人数进行审核。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全部高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除私募证券投资以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风控/合规负责人必须是具备从业资格。

2)对新增高管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进行审核。根据协会反馈,如果在协会登记备案系统已经注册登记的现存高管人员,2016年12月31前取得资格,不影响备案。如果是新增的高管,必须是具有从业资格以符合《公告》第四项。如果是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不是法定代表人或风控负责人的高管不需要从业资格。

3)目前协会官方尚未明确禁止管理人高管或从业人员兼职。但如存在兼职情况,建议律师对兼职合理充分论述。如从业人员兼职属于禁止兼营业务或明显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建议律师对管理人严格整改。

(十一)管理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审核要点

1)管理人是否受到违法/犯罪处罚。

2)管理人及其高管征信情况。

2.相关建议

建议律师采取如下方式对管理人及其高管合规及征信情况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黑名单、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企业征信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

2)向管理人所辖的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核实管理人违法情况。

3)要求管理人及高管人员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声明》、《公司声明与承诺》,对其信用情况及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书面承诺。

(十二)管理人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建议律师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管理人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公司声明与承诺》等核查管理人涉诉情况。

(十三)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建议律师通过逐一对比管理人在协会网站备案的全部资料及管理人工商登记资料,对管理人提交登记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 

鉴于基金业协会在2016年5月1日前会结束对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审查。所以相信2016年5月1日之后,基金业协会会针对在此期间产生的问题继续出台指引和相关解释。我们也会紧密关注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为大家整理出更为详尽和实用的实战技巧,分享工作过程中的心得。

最后,预祝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成功,业内同仁及律师朋友们五一节快乐! 

 

 

撰稿人:王灿芝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