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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体制

2016年11月21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这标志着辽宁自贸区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正式启动。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立法制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是新时期自贸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与目标。辽宁自贸区建设应结合自身战略定位,充分借鉴国内外自贸区已有行政管理体制建设经验,创建与国际贸易规则相衔接、高效科学、又与自身现状高度契合的行政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基于此种考虑,我们认为,辽宁自贸区之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政府职能转变:由行政管理职能向提升服务水准转化

1.优化行政机构的设置及职能配置:(1)自贸区内行政机构的设置简化,并合理的划分自贸区新设机构和片区原有机构之间的职权;(2)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交由企业化的社会机构承担;(3)服务行业的管理职能更多的交由行业自律性组织承担;(4)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以负面清单模式明确行政机关职责。通过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方式,使行政审批事项,更开放、更透明。日前,辽宁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这对正在进行的自贸区管理体制建设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同时,在自贸区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体系,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企业可以在网上直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三个片区一个目录,一套系统,一个程序,一个标准。同时,已经于2015年11月上线运行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在更大领域推广覆盖和功能扩展,助推自贸区贸易便利化。

3.整合执法主体,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自贸区管理机构与片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更加开放的理念:拓宽投资领域,缩减投资限制

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凡是不涉及国务院批准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制。同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予以明确。这标志着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即前述特别管理措施,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凡是列在名单上的领域和产业,对外商而言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这一先进的国际通用投资管理制度,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首次试水,到上海自贸试验区乃至后来四个自贸试验区的国内区域试验后,正式推向了全国。

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以通知方式要求,将自贸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故辽宁自贸区设立后,在投资管理领域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是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实现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监管思路的转变:提高监管的科学性与效率,与通行的国际贸易监管规则接轨

自贸区各项制度的改革创新,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必将对政府的监督管理提出新的挑战。比如负面清单制度和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取消了审批限制,降低了外资企业的准入门槛,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入驻自贸区。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面,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用年度报告公示制代替“工商年检制度”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降低了创业成本,亦会吸引各类经济主体入驻自贸区。构建“宽准入,严监管”的治理模式,是自贸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而政府加强管理的同时,亦需要培育并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自控,社会参与的大监督格局,从而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