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2017/09

同事称呼与行业文化

近日,业界著名的金诺所主任李海波律师要求称呼他“李总”的人改称“李律师”,故有感而发此文。就律师界同事之间的称呼而言,品种多多。“名符其实”,表象称呼的背后,其实反映出每位律师不同的价值理念和每个律所不同的文化风格。现实律所同事之间的称呼大致有以下几种:

1、通称“领导”,具体称呼行政职务

很多律所年轻的律师称资深律师为“领导”,担任律协或律所行政职务的律师被同事称呼“会长”或“主任”。原因主要是无论律师协会还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结构仍然是科层化的行政模式,确有上下级和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另外,恐怕就是传统官本位文化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2、称呼“老板”或“boss”

有的律所业务团队的律师称主管合伙人为“老板”,这和一般公司员工对公司董事长的称呼是一样的,在一些按照公司化模式运作的律所尤其明显。因为虽然律所与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公司化模式的律所里,职位的称呼是一样的,如同称董事局主席或总裁,而且律所合伙人与律师的人际关系的性质及其心理感受和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基本一致。这是一种商业的文化理念。

3、称呼“老大”或“老A”

有的律所律师称呼主任或主管合伙人为“老大”,有的律协担任副会长以下职务的律师也称呼会长为“老大”(我也在本科同学中被称为“老大”,因为是同屋兄弟的大哥,就像血缘兄妹的大哥一样)。称呼“老大”在我国民间有着悠久深厚的历史,《三国演义》中“刘、关、张桃园结义”的故事千百年来一直在战友、同学、同事中上演,在黑社会或盗匪团伙中也大行其道。没想到这些年也跑到一些官场、商场,律场、学场甚至佛场来了。这是一种兄弟文化理念。

4、称呼“老师”或“师傅”

在很多存在“师徒制”培养方式的律所,年轻的律师助理称呼指导律师为“师傅”;对于兼职讲课的律师,常被听过课的律师同事称为“老师”。这表示一种传统上对教导人的尊重,但也容易把单位的同事关系和个人的教导关系混同。中国传统文化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教育文化,老师和学生、师傅和徒弟的关系往往伴随终生,衍生许多悲欢离合的慰藉和纠结。

5、称呼职业身份,如“律师”

国内也有一些律所同事互称职业身份,如“王律师”、“李律师”,但我们更多的是在国外或港台的律政剧和医疗剧中听到律师或医生同事之间这样称呼,感觉很庄重正规,甚至有些神圣。表面是是简单的职业相称,背后是同事间的平等相待的意识心态和相敬如宾的谦和品德,更有大家对共同职业的一致认同、爱护甚至敬仰。这是只有古老尊贵行业才有的职业文化理念。

我个人感觉,以上的称呼没有对错好坏之分,但确实有适合和恰当与否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个衡量适合恰当的标准与角度问题。我对标准的理解尚不清晰,但确信应该从利他的角度,而不是律师自己的角度。

我尽可能地从外在的角度考虑,律师同事之间的称呼是否应该把握好以下几点:

1、在社交场合互称“律师”,彰显对自己律师职业的尊敬感、自豪感和职业文化平等、规范的品质。假如自己是一个外人,听到律师朋友之间互称“领导”、“老大”或“老板”,感觉怪怪的。

2、在律协或律所正式场合可以称呼职务,但要注意二点,一是职务前最好带上姓或名,体现特定性,只称职务只适用于职务与人物特定对应的情况(职务变动称呼随之变动,主任卸任仍称呼主任就不妥了);二是职务不易简称,如“王会长”不易简称“王会”。

3、在律协或律所内部非正式场合可以自由称呼,尤其是二人之间交流场合。我所二十多年合伙人之间一直倡导直呼名字,气氛和谐,但70后、80后合伙人加盟后,新老合伙人年龄差辈就难坚持了。

4、在业务娱乐场合,可以昵称、戏称甚至叫“外号”,以便和休闲气氛相合。

律师同事的称呼最终还是取决于内心的认可与言行的自在,当我们感觉律师的称呼比会长、主任、老板、老大、老师更有尊严的时候,就和而不同了。当然,这一天不会自动降临,需要我们每一位律师的切实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