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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7]64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呈字〔2017〕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68号令,下简称部令第68号)已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5年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适用部令第68号规定,有效期自动延展为3年。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均需重新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