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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7年5月8

《办法》明确,编制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等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