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能源
1、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水利建设
3、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文化
4、财政部印发《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交通运输
5、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6、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
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融资
8、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9、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其他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1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
1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概 览
能源
1、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能法改[2017]88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日
【要点内容】实施意见要求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在融资渠道上,能源领域“双创”项目将得到重点支持。
【全文链接】
http://zfxxgk.nea.gov.cn/auto81/201705/t20170502_2782.htm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1日
【要点内容】(1)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2)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3)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按照矿产资源法、物权法、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
【全文链接】
http://www.mlr.gov.cn/zljc/201704/t20170421_1499305.htm
水利建设
3、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79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日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
【要点内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5/02/content_5190382.htm
文化
4、财政部印发《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文[2017]25号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5日
【要点内容】《通知》明确对于符合支持重点中的PPP项目等优先予以支持。《通知》列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影视产业发展、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实体书店发展、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等十项支持重点。《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全文链接】
http://whs.mof.gov.cn/pdlb/zcfb/201704/t20170425_2586988.html
交通运输
5、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17]89号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要点内容】(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主要文件。概算编制应完整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
(2)概算应控制在不超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是考核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方案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
【全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704/t20170421_231581.html
6、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实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要点内容】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全文链接】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3/t20170328_2182212.html
医疗卫生
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2号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6日
【要点内容】(1)《意见》提出,医联体建设与发展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公益、创新机制,资源下沉、提升能力,便民惠民、群众受益等原则加以推进。2017年,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每个地市以及分级诊疗试点城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到202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
(2)《意见》强调,要完善各项保障政策。进一步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完善人员保障和激励机制,建立与医联体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4/26/content_5189071.htm
融资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3日
【要点内容】指引明确,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发行条件为: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PPP项目专项债券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发改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PPP项目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等。
【全文链接】
http://www.ndrc.gov.cn/zwfwzx/xzxknew/201705/t20170503_846478.html
9、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3日
【要点内容】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全文链接】
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dfzgl/zcfg/201705/t20170503_2592801.html
其他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7]641号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8日
【要点内容】《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呈字〔2017〕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68号令,下简称部令第68号)已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5年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适用部令第68号规定,有效期自动延展为3年。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均需重新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全文链接】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704/t20170428_1506161.htm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6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3日
【要点内容】意见指出,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国有企业将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5/03/content_5190599.htm
1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 财会[2017]11号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5日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要点内容】该准则规范了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全文链接】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4/t20170425_2586955.html
1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7]42号
【发布日期】2017年5月4日
【要点内容】推进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调整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监管要求,推动PPP项目融资模式创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逐步完善投资计划监管标准,放宽信用增级要求和担保主体范围,扩大免增信融资主体数量,创新交易结构,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和工程。
【全文链接】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4067446.htm?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