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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其中作出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以及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的决定。

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先行回收其投资。”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需要审批以及合作企业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